人员录用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3-11-20浏览次数:62

一、为了实现我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学校人员录用工作,提高人员素质,建立一支优秀的教学、科研、管理人员队伍,制定本规定。

二、我校录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适用本规定。

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学校引进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三、人员录用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教学科研人员应按校内、校外学缘11录用海内外知名大学毕业生,录用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

原则上不录用我校培养的委培、定向生。

四、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五、人员录用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录用计划

基层单位应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于每年9月向人事处提交下一年度拟录用人员计划。

人事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基层单位的计划进行初审,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二)下达录用计划,发布招聘信息

人事处将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的计划下达各基层单位,并向海内外发布招聘信息,接受推荐和自荐。

(三)受理应聘人员材料,初审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基层单位应及时受理应聘人员申请,根据学校录用原则和下达计划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严格把关。

(四)组织面试

基层单位对初审合格的应聘人员,应尽快组织面试。面试小组由基层单位领导、学科专家等57人组成。教学岗位面试,一律实行试讲。

专职辅导员面试由学工部负责组织,机关人员面试由机关党委负责组织。

面试时,面试小组对应聘人员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专业技能、学术水平、工作经历及今后发展潜能等应作全面测试了解,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面试小组应告知应聘人员学校有关的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情况。

(五)确定拟录用人员

面试结束,基层单位应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未经校领导批准,不得向拟录用人员许诺。

(六)身体检查

基层单位通知拟录用人员在沪参加学校指定项目的身体检查,并将身体检查报告单原件交人事处。

拟录用人员应如实反映本人病历、病史,不得隐瞒,违反规定者,取消录用资格。

(七)签报人事处

基层单位应按照学校要求准备拟录用人员相关材料,签报人事处。

(八)确认专业技术职务

对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人事处对其专业技术职务进行确认。

(九)确定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人事处对拟录用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形成初步意见报校领导审批,确定录用人员。

学校与录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华东师范大学人员招聘工作程序(试行)》(沪华师人(98)内字第0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