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因调离、辞职、合同终止或解除等原因离校,离校前均应办理离校手续。为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理程序
(一)本人书面申请。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教学科研人员和辅导员需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离校申请;其他人员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签报人事处。
(三)学校审批。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由校领导审批;
2、副处级及以上人员,由人事处转送组织部会签,再报校领导审批;
3、其他人员由人事处审批。
二、凡经学校同意调离的教职工,在对方调令到校前,必须坚持正常工作。在对方调令到后,人事处将通知本人前来办理离校手续,此手续需在接到人事处通知起七天内办完;届时未能办完离校手续,将作自动离职处理,同时学校保留对其相关事宜的追究处理权利。
三、凡申请辞职、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教职工,一经学校批准,人事处在通知本人办理离校手续的同时,即通知财务处停薪,其离校手续需在接到人事处通知起七天内办完;届时未能办完离校手续,将作自动离职处理,同时学校保留对其相关事宜的追究处理权利。
四、各类服务期未满人员必须按照协议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赔偿违约金。
五、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教职工调离、辞职办理离校手续的规定》(沪华师人(96)内字第0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