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教育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11-20浏览次数:29

为加强对我校教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教职工教育经费由人事处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教职工岗位培训、技术工人等级培训。

教职工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其培训费用自理。

二、教职工参加培训均应符合岗位需求,报名或报考前需向本单位递交培训申请表,由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人事处审批备案。凡未经人事处同意而参加培训的教职工,培训费用自理。

三、教职工参加培训的费用均由本人预付。参加岗位培训的教职工培训费由学校全额承担,参加技术工人等级培训的教职工培训费由学校承担三分之一。教职工凭合格证书或等级证书到人事处报销。

四、教职工参加培训的报名费、辅导费、资料费等均自理,因考试成绩不合格、缺考无成绩或个人原因中途停学者,所有费用自理。

五、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教职工培训费学校不予承担。

六、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华东师范大学教职工教育经费使用和管理规定》(华师人〔200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