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加强博士后创新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博士后国际化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出台了《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人社部函[2012]310号)。其中“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 (以下简称“引进项目”)主要面向国(境)外招收在世界排名前100的高校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人才。该项目自2013年实施,每年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分配给各单位名额,并划拨资助经费。我校已有博士后入选该项目,尚有一定名额和经费,请各单位、各流动站积极推荐候选人。
该项目可作为用人单位引进高质量的博士后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储备师资队伍后备人才的作用。现将 “引进项目”资助人选的遴选及待遇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
1. 已进站,且在站时间不满1年的全职博士后;
2. 拟招聘进站的全职博士后。
二、遴选条件
申请资助的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2.近三年内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100名的高校获得博士学位;
3.在读博士期间取得突出的研究成果;
4.非英语国家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中文(或英文)听、说、读、写能力;
5.此前未获得过此类项目资助。
三、薪酬待遇
国家规定,“引进项目”博士后人员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万元人民币。其中,国家资助每人每年20万元人民币,引进单位资助每人每年10万元人民币,包括在华的生活开支、住房补助、医疗保险及一次来华往返国际旅费等。根据上述规定,入选“引进项目”的博士后人员薪酬30万元/年(税前),其中国家资助每年20万元,学校每年将配套10万元(含1万元安家补贴,招收单位或导师出资金额),共资助两年,其中安家补贴进站后一次性发放,其他按月发放。招收单位或导师出资金额不超过3万元,根据学科差异进行协商。
四、遴选程序
各单位或流动站如有符合条件人选,可随时启动遴选程序,报学校,具体程序如下:
1. 个人申请
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员,须如实填写《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学术成果实物证明材料及我校合作导师推荐信(附件2),提交至招收单位。
2. 单位或流动站面试
招收单位或流动站组织本学科专家组(专家组成员须具备博导资格,人数不得少于7人)对申请人进行面试,由专家组投票(附件3:面试表决票)决定是否推荐申请人。流动站负责人审核通过后,签报报送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签报内容须包含申请人基本情况、面试情况、入选后招收单位或合作导师出资情况(账号及额度),并附相关附件。进站后入选“引进项目”的,签报附件包括:《申请表》、我校合作导师推荐信、面试表决票;进站前入选“引进项目”的,签报附件包括:《申请表》、我校合作导师推荐信、面试表决票,以及进站审核表、博士学位证书、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
3.学校评审、审批
学校进行评审、审批。审批通过后,招收单位、流动站及合作导师与申请人签订工作《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人员工作合同》(附件4)。
五、人员管理
1. “引进项目”入选人员的管理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及《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实施细则》(博管办[2013]77号)(附件5)规定执行。
2. 招收单位、流动站及合作导师须与“引进项目”人员签订工作合同(注:已进站博士后人员须根据“引进项目”要求更换工作合同),聘期两年。已进站人员的合同起始日为学校审批通过之日,拟招收人员合同起始日为上海市博管办进站审批通过之日。工作合同对研究内容、工作目标和任务、考核、待遇、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其中工作目标和任务应明显高于常规进站的一般学科博士后,并加强中期和出站考核,学校与招收单位、流动站共同考核入选该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3. “引进项目”资助时间为两年。该项目资助人员资助期满,需延长在站研究时间,须由招收单位审核同意,延期期间待遇另行协商。
4. 招收单位、流动站共同承担“引进项目”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5. “引进项目”人员如有配偶和子女陪伴,其安置费及相关费用自行解决。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杜保源,战新华;
电话:021-62231157(杜) , 021-62233256(战);
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
附件:
附件1: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