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15】3号)和国务院印发《国务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的规定,我校就教职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和教职工养老保险做相应调整,具体操作如下:
一、 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一)实施范围
2014年10月1日在编在册和一级人事代理并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的教职工。
(二)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我校教职工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操作
1、2015年7月25日,补发2015年7月基本工资增资部分;
2、2015年8月6日,执行调整后基本工资标准;
3、2015年11月5日,补发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间基本工资增资部分。
二、 养老保险、职业年金
(一)实施范围
1、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在编在册教职工和一级人事代理教职工;
2、职业年金:2014年10月1日在编在册教职工。一级人事代理不在职业年金缴金范围。
(二)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
1、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个人为8%,单位为20%;
2、职业年金缴费比例个人为4%,单位为8%;
3、执行时间:从2014年10月起执行。
(三)扣缴职业年金的具体操作
1、2015年10月起,扣缴职业年金;
2、2015年11月5日,补扣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间职业年金个人部分。
2015年11月5日补发工资和扣缴职业年金同步进行,如补发工资和职业年金清算后为负数,则从6日工资中扣除。
三、其他
《国务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文,网站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1/14/content_9394.htm
人 事 处
2015年11月2日